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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条例

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协会会员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与会员的联系和管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更好地为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业服务,促进地方社会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入会条件,承认协会章程并愿意遵守本条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个人,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要求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有关团体和个人应填写入会申请表交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方可成为正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四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申请团体会员);

4、从事本团体的业务领域;

5、热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与节能事业,支持并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活动(宣贯会、学术交流、技术讲座、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科研项目等);

3、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获取各种学术资料、科技信息、最新标准规范,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等);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会员条例;

2、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4、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六条、个人会员每年应交纳会费100元,团体会员每年应交纳会费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应交纳会费3000元,副理事长单位每年应交纳会费5000元,每年6月底前交当年会费,协会秘书处根据会员缴纳会费情况给予当年会员注册,并发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会员证书。

第七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会员应递交书面报告给协会秘书处,并交回团体会员证书或个人会员证书,报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本条例经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协会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理事会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