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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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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协会章程

(2018年1月3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通过)

  •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协会,英文缩写为HBVV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及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是非营利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秉持“服务会员、服务政府、服务行业”理念,宣传贯彻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努力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质量安全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政府与特种设备相关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促进杭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与节能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35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质量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协调解决会员单位及行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会员单位建议和诉求。

(二)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承压类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现场鉴定评审、监督检查、隐患排查,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提出措施建议等。

(三)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制定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公约以及从业人员服务与行为规范,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四)积极推广应用特种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推进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展相关技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评审和中介服务等工作。

(六)组织特种设备社会公益活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宣传工作,编辑发行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期刊和书籍等,建立协会网站及公共服务平台。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事业,支持并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

  •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授权本团体秘书处发给团体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对本团体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纪律;

(七)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本团体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章程修改事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总结一年的工作,决定今后的工作重点。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须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专职和兼职人员的聘用;

(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条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并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五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月30日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