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质特发[2004]405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规范微压锅炉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2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2004]质检特设便字3045号函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浙江省D级微压锅炉制造许可实施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联系。
附件:浙江省D级微压锅炉制造许可实施规则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一日
抄:相关特种设备评审机构
附件、
浙江省D级(限微压)锅炉制造许可实施规则
第一条 D级微压锅炉指的是额定出口压力≤0.04Mpa的微压蒸汽锅炉
第二条 申请D级微压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制造企业必须具备满足锅炉制造需要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技术力量,应有质保工程师1人,其他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质保工程师应具有相关正规专业教育背景且正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工程师职称以上)担任,工程技术人员是指有相关专业(锅炉、化机、热能、焊接等)教育背景并正在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
第四条 持证焊工人数不少于3人,焊工的项目应能满足企业所有产品的焊接需要。
第五条 申请企业的产品应经型式试验合格,型式试验机构由审批机关指定。
第六条 企业厂区布局合理,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生产需要,材料的存放、下料、卷制、焊接、检验各环节应保证在室内完成。焊材的存放应满足温度、湿度的要求,并有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第七条 企业应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起重、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设备。主车间的起吊能力应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一般不小于2吨。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8mm。冲压成型可以分包。
第八条 有满足制造所必须的检验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第九条 锅炉设计、制造、检验的相关法规、规程、标准应齐备,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第四章的要求。
第十条 企业其他条件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D级微压锅炉的制造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第22号令)中有关D级锅炉的制造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本条件由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